為維護性別平等,防制性別暴力,我國近年來已陸續制定並公布施 行多部法律,如八十六年制定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八十七年制定公 布家庭暴力防治法、九十ㄧ年制定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(九十七年一月 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)、九十三年制定公布性別平等 教育法,及九十四年制定公布性騷擾防治法等,以彰顯並落實性別主流 化、被害人保護等憲法人權價值及國家重大政策。 跟蹤騷擾(stalking,又譯糾纏、纏擾)業經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 、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,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 覆或持續之侵擾,使被害人心生畏怖、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,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,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;跟蹤騷 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、追求(占有)未遂、權力與控制、性別歧視、性 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,被害人係女性及行為人係男性之比例均約占八成 ,性別分布差異明顯,具有發生率高、危險性高、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 等特徵。 我國近年來發生數起因惡質跟蹤騷擾,衍生成全國皆知之殘暴殺人 案件,社會大眾普遍期待政府儘速立法規範。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 擾行為,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 隱私,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,強化防制性別暴力,爰 參考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,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,制定「跟蹤騷擾防 制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,其要點如下: 一、立法目的、本法主管機關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。(第一條至第三條 ) 二、警察機關即時調查、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。(第四條) 三、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、審理、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 ;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之保護令規定。(第五條至 第十七條) 四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。(第十八條 及第十九條) 五、法院審理犯本法之罪案件不公開。(第二十條) 六、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規定。(第二十一條)。